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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严格审批程序。凡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罚款、集资等项目,中央和省级部门、各单位应按照《条例》的规定,同时报同级财政、物价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审核后联合发文,否则不得出台。对未经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出台的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罚款、集资等项目,一律无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予抵制,农民有权拒绝。
 四、坚持定项限额管理办法。《条例》规定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限额比例不得突破。除三项提留(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五项统筹费(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外,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另立项目或扩大使用范围。严禁把乡统筹费平调到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使用。取消一切向农民收费的达标升级活动。不允许将收费、集资、罚款等列为考核乡、村干部政绩的指标,更不能同单位和个人的经济利益挂钩。订阅报刊、保险、发售有价证券、放映电影等,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不得摊派。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以服务名强行向农民收费,不得在农民交售农副产品和发放预购定金时强制扣款。
 五、尽快制定《违反(农民承担纲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处罚办法》。对于违反《条例》规定,随意向农民收费、罚款、集资和摊派的,必须如数清退,并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具体处罚办法由农业部、国务院法制局、监察部提出。
 六、定期进行执法检查。今年下半年,国务院委托农业部、国务院法制局、监察部等部门组成检查组,重点检查各地贯彻《条例》的情况。县、乡两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每年应对农民负担情况(包括有关单位使用乡统筹费和劳务的情况)定期进行审计。
 七、继续开展减轻农民负担的宣传活动。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学习、切实执行《条例》、中作为国家普及法制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部署。要让每一个农民都知道《条例》的具体规定,学会依法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各有关新闻单位,要积极予以配合,大力宣传减轻农民负担的好典型,对违反《条例》的非法行为,公开“曝光”,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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