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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日期:1994年11月3日 实施日期:1994年11月3日)废止

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1992年7月27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经济体改委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制试点企业中的国有资产股权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现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原则:
  1.贯彻发展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股份制企业的方针,对应由国家控股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必须保证国有资产股份在企业中的主导地位;
  2.国有资产股权的行使、转让必须符合国家对国有资产保值、增殖的要求:
  3.在股份制企业试点中,不允许以任何方式瓜分国有资产,侵犯国家利益;
  4.对股份制试点企业的管理,坚持政企职责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政府社会行政管理职能和国家所有权管理职能分开;
  5.建立严格的国有资产股权代表责任制。
 第三条 组建股份制试点企业,用国有资产入股形式的股份(包括将全民所有制企业改组为股份制试点企业),视股权管理不同情况,可以分别构成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
  国家股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股份制试点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含现有已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
  国有法人股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用国家授予其自主经营的国有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制试点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
  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其性质均属国家所有,统称为国有资产股(简称国有股)。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国有股权的政府专职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国有股权的管理职能。
  国有股持有单位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考核。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法人股的管理要通过法定程序,保障和维护其持有单位依法享有的经济权益和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 组建股份制企业或将全民所有制企业改组为股份制试点企业,其试点范围和股权结构设置要符合《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

第二章 股份制企业设立时国有股的管理

 第六条 国有股的设置需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确认。对用国有资产入股组建或以全民所有制企业改组设立股份制试点企业,国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参与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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