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标准化管理水平。
第八条 设计单位标准化水平分为下列四级:
(一)各项考核项目的综合评分达到95分(含95分,下同)以上,为一级;
(二)各项考核项目的综合评分达到90分以上,为二级;
(三)各项考核项目的综合评分达到80分以上,为三级;
(四)各项考核项目的综合评分达到70分以上,为四级;
评分标准详见本细则的《化工行业设计单位标准化水平考核评分标准》(见附件1)。
第九条 设计单位标准化水平考核由本单位按其申请考核的级别,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申报表(详见附件2)连同有关材料(详见附件3)向负责组织考核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对申请一级或二级标准化水平考核的单位,由化学工业部基建司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后,将推荐文件及申报表于十一月底前送国家技术监督局,待列入国家考核计划后,再进行考核工作。
(二)对申请三级或四级标准化水平考核的单位,化学工业部直属设计单位(部门)按隶属关系分别经各自主管单位向部基建司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所属设计单位及企业内部的设计单位(部门)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 化工部门负责组织考核的单位收到标准化水平考核申报并同意对其进行考核后,应组织评审组进行考核评审,评审组一般由5——7人组成,其中熟悉化工行业设计标准化管理的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专家不得少于3人。必要时可邀请临时评审员,每个评审组临时评审员不宜超过评审组正式评审员的1/3。
第十一条 各级考核工作分工如下:
一级: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考核。
二级:部直属设计单位(部门)受国家技术监督局委托,可由化学工业部基建司组织考核,并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设计主管部门及化工厅(局)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属设计单位(包括企业内部的设计单位和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并请地方设计主管部门、化工厅(局)、化学工业部基建司参加。
三、四级:部直属设计单位(部门)的上级单位可受化学工业部基建司的委托组织考核,并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地方设计主管部门及化工厅(局)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属设计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并请地方设计主管部门、化工厅(局)及化学工业部基建司委托的单位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