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国家计划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财政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加强机电出口企业
境外设维修服务点和办散件装配厂工作的意见
(1992年7月27日 国机出<1992>34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电出口办、计委、经贸委(厅、局)、财政厅(局)、外汇管理分局,广东海关分署及各直属海关:
为了实现机电产品出口全方位、多元化与重点市场、重点产品、重点突破相结合的战略、推动我国机电出口企业(指外贸、工贸公司、出口生产企业、企业集团以及高新技术等其他有条件的经济实体,下同)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提高我国机电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现就加强机电出口企业境外设维修服务点、办散件装配厂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有关部门、地方和机电出口企业要认真抓好出口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凡出口需要售后服务的产品,经营单位须在洽谈出口合同的同时落实售后服务,在出口合同条款中专门列明。出口企业要认真物色国外经销代理商,在机电产品销售较多的地区,应积极组织国内生产厂家以独资或与国外经销代理商合资或合作的方式在当地建立长期维修服务网点,也可以委托经销代理商负责维修服务。要制定高要求的售后服务标准,加强对网点服务人员的技术和业务培训,尽快扭转我国机电产品出口售后服务不力的局面。任何出口机电产品的生产企业或外贸(工贸)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辞维修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出口产品。
二、机电出口企业要认真研究和规划在境外设立维修服务网点和以扩大出口为目的的生产性企业。
(一)出口商品技术较复杂的特别是属于高新技术的机电出口企业,可以独资、合资或合作的形式在境外设立售前售后服务网点和技术开发部门(以下简称设点)。
(二)产品质量好、生产工艺成熟、在国外市场上适销对路、有较强竞争力的生产企业,为在投资国销售其成套散件或为取得投资国产地证以对第三国出口其散件组装的成品,可以以实物或技术投资及其他形式,独资或合资在境外开办组装其散件的生产性企业(以下简称办厂)。
(三)提倡机电出口企业在境外联合设点办厂,鼓励高新技术机电产品出口企业与国外同行进行联合开发。
三、对符合本文第二条规定条件的企业,有关部门应简化审批手续,适当放宽限制并给予主办单位以积极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