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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加强机电出口企业境外设维修服务点和办散件装配厂工作的意见

  (一)对于在境外独资或与外商合资设立维修服务点,其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可一同报审,按国务院国发<1991>13号文件规定由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指定的综合部门一次审批。
  (二)对于与外商合作进行维修服务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指定的综合部门审批。允许主办单位派遣维修服务人员长期驻外。
  (三)对于主要为实物性投资或技术性投资的办厂项目,凡属国发<1991>13号文件规定由国家计委审批的,其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一同报审,由国家计委一次审批;凡属地方政府审批的,其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可一同报审,由地方政府指定的综合部门一次审批。
  以上三款所指在境外进行的合资、合作、独资等境外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时,要查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所出具的外汇风险和资金来源审查意见。需要汇出外汇资金的,在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汇出手续。
  (四)对于设立售后服务网点,投资金额较小(三十万美元以内)的项目,允许企业使用调剂外汇进行投资。
  (五)对于以实物投资或技术投资的项目,在接受境内投资者的书面承诺后,可以免于交纳汇回利润保证金。
  (六)凡属在境外用实物投资的出境货物,不退税,不跟踪结汇。企业要遵照海关规定,为出境货物办理出境手续。海关对作为实物投资的出境设备、器材和原料均凭境外企业设立的批准证书和合同副本验放(对属于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仍应凭许可证验放),免征出口关税。海关统计问题,按(89)署监一第741号文件规定办理。
  (七)企业在境外设点的开办费不占用地方临时出国用汇指标。
 四、机电出口企业在境外设立维修服务网点、办散件装配厂的利润和其它外汇收益,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调回和留成手续。
 五、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应积极组织培养境外经营人材,为设点办厂做好人材准备。要选派政治思想好,熟悉业务和技术,了解驻在国有关法律规定,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能力,较熟练使用当地语言或通用外语,年富力强的人员赴境外工作。对驻外机构或企业的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定期召回研究工作或接受培训,对不合格者,则应随时调换。
 六、企业设点办厂要服从全国机电产品开拓国际市场的统一规划。各地方机电出口办应积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境外设点办厂的协调、审批工作。
 七、中央各部门所属企业境外设点办厂参照上述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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