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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印发《全国对外经贸进出口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以国际市场为导向,以科学进步为动力,加强出口商品生产基地、专厂、专车间和其它基础好的生产单位的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工作。积极引进国外优良品种、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
  (三)协助、督促生产加工企业实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和健全出口商品质量保证体系(按工业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企业必须促进、协助供货单位严格按照国际先进标准或客户要求组织生产。
  (一)根据国际市场对各类商品的不同要求,制订、修改出口商品标准。有国际标准的要采用国际先进标准。
  (二)做好国际市场的调查研究,包括邀请生产企业领导和技术人员参加谈判和出国考察,及时掌握经销商品的市场信息,供求情况,主要供货国的生产、出口商品、质量、特点、价格以及国外客户对我出口商品质量、规格、花色、包装等的反映,摸清同类产品的技术走向,发展趋势,我国产品的质量差距,及时向科研、生产单位提供市场信息、先进技术、流行款式及某些新颖产品。
  (三)企业外销、货源人员或指定专门机构,应主动与生产部门分析、研究,要求并协同他们一起,严格按照国际先进标准或客户要求组织产品的设计、开发、试制、生产和质检,加快新商品的开发和传统商品的更新换代。
  (四)以销定产,向生产企业布置生产和以产定销与生产企业签订收购合同,必须对商品有明确、具体、符合出口要求的质量标准,内外包装、交货时间及分批数量的规定。
  (五)来图、来样加工的商品,首先要弄清国外客户的质量要求,同时要充分考虑国内生产企业的技术、设备条件,加工能力和原辅料材料供应等。必要时,应邀请生产、加工企业一起谈判,确保内外一致。
  (六)货源员必须经常深入生产第一线,了解生产情况,督促生产单位严格质量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协助解决。
 第十六条 企业必须研究改进出口商品的包装装潢。
  (一)搜集国内外包装装潢技术资料、掌握国际商品包装装潢发展趋势,引进国外先进包装技术,加强包装装潢的科研工作。
  (二)包装用原材料的质量和包装结构,要符合出口标准和销售、运输的有关规定。
  (三)商品包装装潢,必须根据商品特点和销售地区的不同语种、风俗习惯、消费心理等因素,进行精心设计。
 第十七条 企业必须严格出口商品质量检验和奖罚制度。
  (一)企业应配合生产单位和商检部门参与出口商品在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检测。
  (二)对出口商品质量优良、在国际市场上赢得良好信誉的生产单位、应给予奖励,并实行优质优价。同时在引进先进技术设备、进口原辅材料、安排技改贷款等方面优先予以帮助。
  (三)凡出口商品发生严重问题的,要坚追查并视情况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完善外销合同商品质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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