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客户需要和我商品情况,明确规定采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约定标准。凡合同中不列明质量标准的,均作为采用国家标准。
(二)采用约定标准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用词必须严密、准确,不能模棱两可,含糊不清。
(三)对结构比较复杂、技术密集程度较高的商品,除详细规定型号、规格及其他有关技术参数外,还须列明验收标准及验收手段等质量条款。
(四)对来图、来样或看样成交的商品,必须封存原样或回样,并在对外合同中写明经客户确认我方回样的函电编号和日期,作为质量标准的依据。
(五)对客户在质量或包装装潢方面有特殊要求的,要充分考虑生产、加工企业的生产能力、技术水平和原辅材料的供应可能。必要时应邀请生产、加工企业一起谈判。
第十九条 严格出口商品进货质量把关。
(一)进货人员必须按照合同规定进行认真验货。
对重点出口商品和重点生产厂,可派专职或兼职驻厂员深入工厂、车间及时了解出口产品质量检测情况。坚决杜绝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出厂。
对农、副、土、特出口产品,货源员要到产地指导生产、加工,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绝不允许收人情货和关系货。
(二)对第一批出口试销的新产品和首次安排生产任务的企业,主管的外销、货源员、质监员必须根据合同质量条款下厂检查产品质量、规格、包装及其品质鉴定,写出质量检查报告,经企业“全面质量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才能安排收购。
(三)实行验货付款制度。对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的产品,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第二十条 做好出口商品在储运环节的保质安全管理工作。
(一)商品入库前要按商品特性及保管要求选择合适库区。
(二)商品入库时,要按运单认真清点数量并检查外包装状况。发现缺件或破损,立即通告有关部门处理。
(三)商品入库后,要求仓库按养护管理的规定负责保管。并定期组织整理、检查。发现问题(包括超期储存)及时汇报处理。杜绝失窃、虫蛀、失效、变质、降质、损坏、变形等一切保管责任事故的发生。
(四)商品转运时,要根据不同商品的特性,向承运部门提供该商品装卸、运输过程中的各项具体要求,发现破损、及时调换。
(五)改善运输条件,发展集装箱运输和成组运输,减少散装货运输比例,确保出口商品运输安全。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照销售合同规定的品质要求交货。对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要及时向商检部门报验;对不符出口质量标准的,坚决不予出口。
第二十二条 把商品质量,包括开发高质新品、列入承包考核内容,与奖金挂钩。根据商品质量管理程序,加强以各项专业管理为内容的管理基础工作,对商品质量作原始数据记录,并积极开发电子计算机辅助管理。
第四章 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对外服务质量
第二十三条 服务质量是指进出口企业满足客户在购买和使用商品过程中,对各种劳务性需求的优劣程度。包括业务人员的仪容、仪表、语言态度、商品知识、操作技术、经营方法、服务方式、服务设备、经营技巧,以及履约状况等售前、售后的各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