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交通法规制定程序规定[失效]

  起草小组起草的交通法规,由主要起草单位的负责人签署意见,其他起草单位会签后,送法规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 法规主管部门应对送审的交通法规草案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查,并可根据情况就交通法规草案征求意见或组织进行必要的调查:
  (一)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二)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基本方针、路线;
  (三)是否与现行的交通法规相衔接;
  (四)是否符合交通行业管理的实际需要;
  (五)有关分歧意见是否经过充分协调并解决;
  (六)是否符合本规定的有关要求。
  交通法规草案内容存在重大分歧的,法规主管部门可组织有关司、局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汇总各方意见,报主管该项业务的部领导或部长办公会议审定。
  交通法规草案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由起草单位负责修改、补充或由法规主管部门组织修改。
 第二十四条 交通法规草案经交通部办公厅核稿后,报主管该法规所涉及业务的部领导审核。
 第二十五条 交通法规应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由部长签署发布。
 第二十六条 交通部规章和经国务院批准需由交通部发布的行政法规,以交通部令发布。
  交通部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行政规章,由交通部部长与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负责人共同签署发布令。
  法律、行政法规草案,以交通部文件形式报国务院审定。
 第二十七条 以交通部令发布的交通法规,应在《中国交通报》上全文刊载。

第五章 修改、解释、废止和报备

 第二十八条 修改交通法规应按本规定的立法程序进行。
 第二十九条 交通法规的解释,是法规的组成部分。需要对交通法规作出解释的,由起草该法规的单位提出解释意见,法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主管法规所涉及业务的部领导或部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三十条 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外,废止交通法规应由有关司、局先行向法规主管部门提出废止建议,法规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提出废止建议,报部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