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评估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经济效益情况。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系统行业管理中重大的带倾向性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调查,并配合审计机关或上级审计机构进行专题调查。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要宣传贯彻财经审计法规,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组织培训审计人员,指导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向本单位领导、上级审计机构和审计机关报送审计工作计划、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办理上级审计机构和审计机关及其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权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参加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的有关会议,参与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决定前的可行性论证;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提供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会议凭证、帐表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凭证、帐薄、报表、资产;
(四)对审计过程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索取证明材料;
(五)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责任人员和单位领导,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和重大违反财经违法的问题,可以直接向上级审计机构和审计机关报告;
(八)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封存帐册,冻结财产等临时措施;
(九)参与制定本部门、本单位有关经济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 各单位在管理权限内可以授予内部审计机构经济处理、处罚权。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主要程序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上级部署及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审计项目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送上级审计机构和有关审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