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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的通知
 (1992年8月11日铁道部发布,铁体法(92)97号)


各铁路局,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铁道建筑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通号总公司:
  1991年7月15日,国务院以第86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的要求,在铁道部1986年颁布的《铁路防洪工作规定》的基础上,参照《条例》、《铁路法》等有关条文,制定了《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铁工务〔1986〕495号文颁布的《铁路防洪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运输设备进行防汛抗洪(以下简称防洪)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铁路工程、工业、院校及生活设施防洪活动参照所在省市防洪实施细则进行。
 第三条 防洪工作以“全员防洪”为指导思想,实行“预防为主,安全第一,全力抢修,当年复旧”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防洪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洪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 铁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洪的义务,必要时铁路部门可请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支援防洪抢险。
 第六条 在“国家防汛总指挥部”的领导下,铁路各单位应配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讯指挥部,协调相关的防洪工作,实行同沿线有关单位和地方政府防汛部门联防,争取地方群众积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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