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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的通知

  各级防洪办事机构与地方有关部门,应共同对沿线与铁路有关的水库、河道、江河堤坝、塘坝、贮木场及农田水利设施进行检查,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及时向有关各级人民政府汇报,合理解决。
 第二十二条 根据历年经验及预计可能发生水害的处所,应在沿线准备紧急加固和抢修的料具。
  (一)防洪料具均应在雨季前备齐,并运至规定地点,未经有关防洪组织批准,不得挪用。
  (二)防洪料具应本着分散与集中结合的原则,分别存放在便于装卸的地点,以便发生水害时迅速进行抢运。有关站段、采石场和各级材料厂,汛期要有一定的物资储备,各铁路局防洪储备料具的数量、地点要列表报部备案。
  (三)汛前,有关单位要对备用的推土机、装载机、拆装梁、工字梁、钢塔架等抢险设备进行状态检查,确保抢险使用。
  (四)汛期,各铁路局应在适当地点设置水害抢险备用车,按规定向铁道部申请拨给,作为铁路路用车掌握使用。遇有特别紧急雨情、水情预报,铁路局长可按铁路路用车管办法的有关规定,临时安排少量抢险备用车。
  (五)防洪备用物资应随使用随补充,直至汛期结束后,方可纳入分配计划。
 第二十三条 各级抢险队伍组成后,应加强技术演练,熟练掌握铺设便线,架设便桥,组装拼装梁以及搭枕木垛、立排架等技术。
 第二十四条 防洪指挥部对各部门检查发现的危险处所、防洪渡汛措施、防洪料具储备情况等,要进行重点复查和处理。对山坡、堑坡、隧道仰坡、危石、危土;路基裂缝、溜坍、严重下沉;桥涵淤塞、锥体下沉损坏、基础严重冲刷及排水设施破损等汛期可能危及行车安全必须立即加固处理的处所,由指挥部审定预抢。
 第二十五条 各铁路局应结合实际情况,配置雨情观测设备,探索降雨量与路基、桥、涵设备抗洪能力的关系,据以制订相应的防范及整治措施。
 第二十六条 各级防洪指挥部汛前应对管内职工进行防洪教育,使有关人员熟知防洪教育,使有关人员熟知防洪规章制度,并组织交流防洪抢险经验。
 第二十七条 对防洪工程及预抢工程所需款源、材料,有关部门应优先保证供给,以确保工程汛前完成。
 第四章 防洪与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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