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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各级防洪指挥部,应根据当地的汛情规律,确定防洪值班起止日期。
  汛期内,各级防洪办事机构应日夜值班,密切同地方防汛、气象及水利部门联系,及时准确地向防洪指挥部提供有关天气预报、水情预报和风暴潮预报。通信设施必须服从防洪工作需要,优先为防洪抢险服务。
 第二十九条 为了确保汛期行车安全,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汛期安全行车措施》。当遇有大风、连续降雨、大到暴雨时,运输、机务、工务、电务等主要行车部门,应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共同把好安全关。各局应根据具体情况,对《汛期安全行车措施》制订相应的具体执行办法。
 第三十条 汛期,工务段应严格执行对线、桥病害处所的检查、监视制度。设有巡守工的桥梁,要定时观测记录水位和浅基墩台冲刷的情况。在降大雨、暴雨时,工区、领工区应执行冒雨检查的制度,应有一定人员留宿,以便夜间冒雨检查和参加抢险。工务段应为留宿人员设置必要的备品,并应按规定支付夜餐费。在业余时间及假日出动检查者,应按规定支付加班费。汛期工务段及有关单位应有轨道车及汽车司机在单位值宿。
 第三十一条 遇有灾害天气预报时,各级防洪指挥部应有领导值班,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加强检查、看守,保证行车安全。一旦发生水害,要由领导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全力抢修,迅速抢通。
 第三十二条 遇有水害时,有关单位应迅速将灾情调查清楚,把发生的时间、地点、雨情、水情、灾情、抢险情况和预计抢通时间分别逐级上报,报部时间:
  (一)正线——在四小时以内;其中京广、津浦、京山、沈山、哈大、陇海线在两个半小时以内。
  (二)站线在八小时以内。
  抢险所需材料、劳和机具设备,各有关部门要优先供应。
 第三十三条 一般小水害,短时间可以抢通者,应由水害发生单位就近组织抢修。
  遇有较大水害,抢修比较困难,短时间不易抢通者,由铁路局(分局)组织抢修。
  水害严重或特别严重、抢修技术复杂、施工困难、工期较长者,由铁道部组织指挥有关铁路局、工程局、设计院参加联合抢修。
  在水害抢修中,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请当地军民或厂矿企业支援。
 第三十四条 抢修方案既要考虑“先通后固”,缩短断道时间,又要考虑确保行车安全和将来正式修复的工程条件。在抢修通车后应立即进行加固,逐步提高速度,尽愉恢复正常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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