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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买卖双方之间如有特殊经济关系或对货物的使用、转让互相订有特殊条件或有特殊安排,应如实向海关申报,海关经调查认定买卖双方的特殊经济关系、特殊条件或特殊安排影响成交价格时,有权不接受申报价格。

第二章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第六条 进口货物以海关根据本《办法》第一章各条规定审定的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作为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中未包括下列费用的,应计入完税价格:
  1.进口人为在国内生产、制造、出版、发行或使用该项货物而向国外支付的软件费;
  2.该项货物成交过程中,进口人向卖方支付的佣金;
  3.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和其他劳务费用;
  4.保险费。
  下列费用,如单独计价,且已包括在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中,经海关审查属实的,可以从完税价格中扣除:
  1.进口人向其境外采购代理人支付的买方佣金;
  2.卖方付给买方的正常回扣;
  3.工业设施、机械设备类货物进口后基建、安装、装配、调试技术指导的费用。
 第七条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应当依次根据下列价格予以确定:
  1.从该项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上述相同货物是指在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货物,包括物理或化学性质、质量和信誉,但是表面上的微小差别或包装的差异允许存在。
  2.从该项货物的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
  上述类似货物,是指具有类似原理和结构、类似特性、类似组成材料、并有同样的使用价值,而且在功能上与商业上可以互换的货物。
  3.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国际市场上公开的成交价格。
  4.进口货物的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其他税费以及进口后的正常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后的价格。
  上述进口后的各项费用及利润综合计算定为完税价格的20%。计算完税价格的公式为:
              国内批发价格
    完税价格=————————————————
           1+进口优惠税率+20%
  如果该项进口货物在进口环节应予征收产品税、增值税或工商统一税(公式内统称为代征税)时,则计算完税价格的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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