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携带的旅行自用物品,免收保证金和保函。对于经本口岸进出的旅客因某些特殊情事,其旅行自用物品必须收取保证金、保函方可暂时免税放行的物品,应报请关、处领导(含处级)审批。
六、中国籍居民、中国籍或外国籍非居民长期旅客携带进境旅行自用物品中的我国产品,海关不予管理。
七、海关对“旅行自用物品”的申报、验核、登记(含经“红绿通道”通关)等手续,仍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八、《规定》第八条中“当天或短期内多次往返的进出境旅客”系指当天或短期内多次往返深圳、拱北口岸的港澳非居民旅客。
九、确属旅客旅行途中自用的手提无线电话机,海关按本规定办理,不再验凭无线电管理部门的证明,原有规定与此相抵触的,应予废止。
《规定》公布后,请各关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如遇重要问题,请及时报署。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照顾旅客在旅途中的实际需要,为其进出境提供必要的便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系指本次旅行途中海关准予旅客随身携带的暂时免税进境或者复带进境的在境内、外使用的自用物品。
第三条 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范围:
(一)照像机、便携式收录音机、小型摄影机、手提式摄录机、手提式文字处理机;
(二)经海关审核批准的其它物品。
第四条 进境旅客(包括持有前往国家或地区签发的再入境签证的中国籍居民旅客)携带本规定第三条之物品。每种限一件。旅客应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方可准予暂时免税放行。
第五条 海关准予暂时免税的本次进境物品,须由旅客在回程时复带出境。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本次回程时复带出境的,应事先报请出境地海关办结有关手续。
第六条 中国籍居民、中国籍或外国籍非居民长期旅客携带本规定第三条之物品出境,如需复带进境,应在本次出境时,主动报请海关验核。复带进境时,海关验凭本次出境的有关单、证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