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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施办法(试行)[失效]

  (五)与有关方面进行协调,为企业集团授权经营试点和改革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本办法中被授权方是指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
  被授权方负责:
  (一)提出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试点方案,包括拟列入授权范围的紧密层企业名单;
  (二)依法经营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统一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殖;
  (三)决定集团公司和全资子公司的经营方式,参与决定控股子公司的经营方式;根据集团整体发展的要求,统一决定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配置和管理办法,及企业组织结构和领导体制;就涉及授权范围兼并、合并、股份制改组、资产交易和产权(股权)转让等事项作出决定,或提出方案报批;
  (四)接受授权方保障国有资产权益的监督、指导和政府综合部门、主管部门宏观调控的指导,并定期报告企业集团经营和发展情况。
 第七条 为保证核心企业运用授权实现集团经营,发挥整体优势,试点企业集团应依据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及其它成员企业持有的产权(股权)建立母子公司关系,实行规范化的产权(股权)管理。
  集团公司(核心企业)可以实行董事会制(或管委会制,下同)。
  企业集团内部有四种产权管理形式;
  (一)对于集团公司直接占用的国有资产,集团公司董事会直接进行重大经营决策,委聘经理进行日常经营管理;
  (二)对于具备独立法人地位、但由集团公司拥有全部产权(股权)的全资子公司,由集团公司委任的子公司董事会或经理人员,按照统一决策实施经营管理;
  (三)对于集团公司只拥有部分产权(股权)、具备独立法人地位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关联公司,集团公司董事会按照所持股份比例委任直派董事参加其董事会工作;如被持股公司为公开发行股票、公众持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设立股东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则派员出席其股东会并依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选举董事会,以此控制或参与其经营决策,保障国有股权的正当权益。各级子公司均不得反向持股,即不得持有集团母公司的股份,以防止产权关系混乱;
  (四)对于集团公司所属二级以下子公司及交叉持股公司,集团公司董事会可比照上述诸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或参与其经营决策。
 第八条 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试点方案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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