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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业务的暂行规定[失效]

  9、协助股份制试点企业办理终止与清算事项,包括清查财产和债权债务,验证清算报告和清算期内的凭证、帐册和报表;
  10、接受股份制试点企业监事会委托,复审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利润分配方案和其他财务资料;
  11、提供有关的管理咨询;
  12、其他需要委托注册会计师办理的事项。
 第七条 申请执行国有资产评估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审定,资产评估结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确认。
 第八条 经批准可以执行股票公开发行和股票上市公司业务的会计事务所,因工作发生严重失误、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或因人员变动等,不再符合执行这类业务条件的,经主管的财政机关查明情况,报告财政部,由财政部发出停止其执行业务的书面决定,收回证书,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所有执行股份制试点企业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其注册会计师和业务助理人员在办理有关业务中,均须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条例》的规定进行。并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的有关规定;接受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专业报告、意见书格式与内容的鉴定。在执行有关业务时,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发布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的有关规定、规则和程序。包括:
  1、《注册会计师检查验证会计报表规则》;
  2、《注册会计师验资规则》;
  3、《注册会计师查帐验证工作底稿规则》;
  4、《注册会计师查帐验证报告规则》;
  5、《注册会计师查帐验证计划规则》;
  6、《注册会计师管理建议书规则》;
  7、《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
  以及今后继续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
 第十条 股份制试点企业因发行B股而公布的会计报表,须经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审查和出具查帐报告,如境外包销银行要求委托境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查帐,应事先经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同意,并由委托的包销银行负担境外会计师的查帐费用。但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须是在中国境内设有常驻代表机构的国际会计公司在境外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境外会计师在查帐中,可以进行合作,但应各自出具查帐报告。对于B股发行后需每年公布的会计报表,除继续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审查和出具查帐报告外,如果境外证券交易管理机构认为仍需境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查帐,则改由上市公司委托并自行承担查帐费用,其所委托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亦按上述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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