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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三)工业卫生专篇、安全(评价)专篇和环保(评价)专篇要符合国发<1984>97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的要求。
  (四)消防专篇
  厂房及仓库等建筑要符合国家颁发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规范的要求。
  (五)运输专篇
  (1)生产达到设计规模时产品、原料、副产品的运量、流向及运输方式。
  (2)到厂和发出的化学危险物品品种、数量、需使用的车、船类型、装卸地点和作业方式,本厂自有车状况和数量。
  (3)化学危险物品运输安全性评价。运输中发生意外事故的应急措施。
 第十三条 对中外合资企业及外资企业的安全要求首先要符合我国的安全规范。国外设计的工程必须将工程设计依据一并交我国审批单位审核,如不符合要求应立即通知外方进行调整。
  引进的工程项目必须同时引进与其配套的先进的安全、工业卫生及环保设施。否则,国内必须完成相应部分的配套设计方允许施工、投产。审批单位必须会同当地化工、公安、卫生、环保、铁路、交通、劳动、工会等部门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三建”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关于“三同时”的规定。
 第十五条 新研制化学危险物品过程中,必须同时研究其燃烧、爆炸性能和毒性机理。毒性实验项目应包括:急性毒性、亚急性毒性、慢性毒性、三致(致畸、致突变、致癌)、中毒机理实验。通过实验对其危害性做出科学评价。该化学危险物品已建立《毒物登记档案》,有可靠数据,投产前可不做毒性实验。
 第十六条 新研制的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工业卫生防护技术必须可靠,并通过鉴定才能组织批量生产。生产现场应达到国家颁布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转让化学危险物品生产技术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化学危险物品生产的安全卫生要求。转让时必须连同安全防护、工业卫生、环保技术一并转让,否则造成事故损害或社会危害要追究转让者的责任。
  新建、扩建、改建生产或大量使用、贮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工程项目,建成后必须进行竣工验收和投料试生产,达到设计要求后才能交付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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