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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凡规范中有数量规定的化学危险物品按规范执行。
  (2)无具体规定的可根据其危险程度按库容周转量(不超过1-3个月的生产或销售量)计算。
 第三十五条 化学危险物品仓库的管理人员(包括库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能进入仓库进行培训实习。实习完毕再经考试合格后,由本单位主管部门发给安全作业证才能上岗操作。仓库工作人员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必须认真贯彻安全、防火的各级岗位责任制。
  (二)严格执行危险品库房操作规程。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严格执行危险品入库前记帐、登记制度,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并作详细的文字记录。
  (四)为防止发料差错,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和放射性物品应采取双人收发、双人记帐、双人双销、双人运输和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公安及企业保卫等部门对此必须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六条 严禁 在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如必须动火时,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全部移到安全地点,同时对仓库内进行必要的通风或清洗。经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和签发动火证后方能实施。库内搬运应一律采用防爆型电瓶车或防爆电动叉车。凡需进入仓库内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必须装阻火器。若用蒸汽机车时,机车距仓库不得少于50米。
 第三十七条 在化学危险物品仓库担任保管、搬运工作的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防护器材及劳动保护用品。仓库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器材。
  仓库内工作结束后应进行检查,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库内不准有人居住。
  搬运装卸化学危险物品时,应使用防爆工具、设备,轻拿轻放,不准拖拉,防止撞击和倾倒。不得中途中断装卸作业。
 第三十八条 贮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要向当地公安及消防部门备案,并保证与其有畅通的通讯和报警联络。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需要运输或装卸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按照铁道部、交通部和民航总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路和空运化学危险物品的各项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装运易燃易爆、有毒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通过市区和城镇时,事前要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输准运证,申请行车路线和时间,运输途中不得随便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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