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财发[200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水产、农垦、农机)厅(委、局),部直属一级事业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2]356号),我部对2000年印发的《农业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农财发[2002]19号)进行了修改,制定了《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十二月十日
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以下简称“财政项目支出”)管理,规范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水平,根据
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项目支出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农业部行政司局和部属单位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实现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的农业项目支出。项目按照其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财政项目按项目性质分,包括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不包括基本建设类项目。按预算方式分,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既包括列入农业部部门预算建议,又编入农业部部门预算草案的财政项目,还包括列入农业部部门预算建议,但未编入农业部部门预算草案的财政项目。
(一)行政事业类项目,主要包括:
1、专项计划项目,是指国家批准设立的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工程、基金等项目。
2、专项业务项目,是指农业部和部属单位为履行其职能,在开展专业业务活动中持续发生的特定支出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