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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3、大型修缮项目,是指农业部和部属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鉴定需要对其危险性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修缮和大型专业设备修理等项目。
  4、大型购置项目,是指农业部和部属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基本支出以外的设备购置项目。
  5、大型会议项目,是指农业部和部属单位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召开的“一类会议”和经国务院批准召开的国际性会议等项目。
  6、其他项目,是指农业部和部属单位在上述项目之外发生的支出项目。
  (二)其他类项目,主要包括:用于科技三项费用、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性补贴、对外援助、支援不发达地区等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四条 财政项目支出管理内容包括项目库管理、预算管理、项目管理、支付管理和监督管理五个方面。
  第五条 财政项目支出管理坚持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综合平衡,统筹安排;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六条 农业部部属单位、中央部(委、办)有关直属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一级预算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作为项目申报单位向农业部申报项目。
  第七条 农业部财务司(以下简称财务司)负责财政项目支出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一级预算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财务部门负责当地中央农业财政项目支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库管理

  第八条 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库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
  第九条 项目库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的原则。财务司统筹提出项目库建设的原则和要求,统一组织项目库建设。
  (二)分级管理的原则。财务司负责管理项目库,综合业务司局和专业司局(以下简称有关业务司局)经财务司同意后可建立和管理行业财政项目支出项目库。
  (三)合理排序的原则。项目库中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
  (四)滚动开放的原则。项目库实行开放管理,每年都可以增加新的项目。上年延续项目和当年预算未安排项目滚动进入下一年度项目库。
  第十条 财务司根据农业部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出编制农业财政项目的原则和要求,有关业务司局和直属单位(以下简称有关单位)按要求分别组织农业财政项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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