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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财政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财务司组织有关专家对提请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项目入库和排序建议报主管财务的部长审定。
  第十二条 编入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项目原则上须从项目库中提取,非项目库中项目需经主管财务的部长同意后方可编入年度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 项目一旦确立,不得随意调整,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财务司根据项目库排序和农业部年度工作重点,提出下一年度部门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意见。有关业务司局按归口管理职责、程序提出行政事业类和其他类项目支出预算基本框架和重点项目的初步意见报送财务司。部有关直属单位将其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预算初步意见报送财务司。
  第十五条 财务司依据预算编制原则,综合平衡后提出财政项目支出预算建议并编入农业部部门预算,经部常务会审定后报送财政部。
  第十六条 财务司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提出财政项目支出分配建议,报部领导审批同意后分别向有关单位下达控制数。
  第十七条 有关业务司局商财务司编制行政事业类和其他类项目支出预算草案,按归口管理职责和程序报主管部长审查后报送财务司。部有关直属单位编制其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预算草案,报送财务司。
  第十八条 财务司审核、汇总财政项目支出预算草案,编入农业部部门预算草案,经部常务会审定后报送财政部。
  第十九条 财政部预算批复后,财务司批复项目支出预算。文件抄送财政部、审计署农林水审计局、驻部纪检组监察局。
  第二十条 未编入农业部部门预算草案的财政项目,由农业部提出预算建议报财政部。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有关业务司局负责归口管理的行政事业类和其他类项目的具体组织和落实工作。部有关直属单位负责其行政事业类项目的实施。财务司会同有关单位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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