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根据部常务会通过的预算建议,有关业务司局负责细化归口管理的行政事业类和其他类项目,提出项目年度立项指南,报财务司汇总后,以部办公厅文件下发。部有关直属单位细化其行政事业类项目实施方案报送财务司。
第二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行政事业类和其他类项目立项指南的要求,提交立项报告和可行性报告,以财(计财)字号文件分别报送财务司和有关业务司局。
第二十四条 在编制预算草案前,有关业务司局完成归口管理的行政事业类和其他类项目资格审查、评审,并提出财政项目支出的安排建议报送财务司审查。部有关直属单位提出其行政事业类项目支出安排建议报送财务司。
第二十五条 财务司预算批复的项目由有关业务司局和财务司根据项目支出预算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可以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和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设备、仪器等,要按照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等公开、公平、透明的方式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未编入农业部部门预算草案的财政项目,按农业部、财政部的规定管理。
第五章 支付管理
第二十七条 纳入农业部部门预算的财政项目支出,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要求办理项目经费支付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要求,根据财务司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和项目合同向财务司报送季度或年度用款计划。
第二十九条 财务司审核、汇总项目申报单位的用款计划后,报送财政部。列入授权支付的财政项目支出由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的授权签发支付令。列入直接支付的财政项目支出由财政部根据农业部报送的支付申请签发支付指令。
第三十条 有关业务司局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项目管理费使用计划,报财务司审批后使用。项目管理费只在部本级报账,不办理转拨。
第三十一条 未编入农业部部门预算草案的财政项目支出,由财政部办理支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