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通知书;
㈢具有有效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七、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程序:
㈠申请人填写《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申请表》;
㈡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报发证机关;
㈢发证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颁发《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㈠年满65周岁的;
㈡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
㈢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㈣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九、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有效期为3年,自准予登记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者,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提出续期登记申请。
十、申请续期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㈠续期登记申请表;
㈡安全评价机构的意见;
㈢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㈣登记期间的业绩证明材料;
㈤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情况;
㈥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一、申请续期登记程序:
㈠申请人向其所从业的安全评价机构提出申请;
㈡安全评价机构将申请材料报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㈢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续期登记意见,并报发证机关;
㈣发证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审核合格的,办理续期登记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续期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十二、安全评价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续期登记:
㈠年满65周岁的;
㈡与其从业的安全评价机构无劳动关系的;
㈢业绩考核不合格的;
㈣未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
㈤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㈥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执业的。
十三、安全评价人员变更从业机构,应当在变更后1个月内办理变更资格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