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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的通知[失效]

  ㈡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通知书;
  ㈢具有有效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七、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程序:
  ㈠申请人填写《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申请表》;
  ㈡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报发证机关;
  ㈢发证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颁发《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㈠年满65周岁的;
  ㈡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
  ㈢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㈣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九、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有效期为3年,自准予登记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者,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提出续期登记申请。
  十、申请续期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㈠续期登记申请表;
  ㈡安全评价机构的意见;
  ㈢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㈣登记期间的业绩证明材料;
  ㈤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情况;
  ㈥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一、申请续期登记程序:
  ㈠申请人向其所从业的安全评价机构提出申请;
  ㈡安全评价机构将申请材料报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㈢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续期登记意见,并报发证机关;
  ㈣发证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审核合格的,办理续期登记手续;不合格的,不予办理续期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十二、安全评价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续期登记:
  ㈠年满65周岁的;
  ㈡与其从业的安全评价机构无劳动关系的;
  ㈢业绩考核不合格的;
  ㈣未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
  ㈤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㈥同时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执业的。
  十三、安全评价人员变更从业机构,应当在变更后1个月内办理变更资格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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