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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博物馆工作科学研究人员定职称升职称试行办法

  2.在某一学术领域有专门研究,写出过水平较高的论文与专著,或对某种古代文物有相当的鉴定水平。
  3.对博物馆陈列中某些重大问题,能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成绩显著。从事考古工作的,要有丰富的田野考古经验,能主持较重要的考古发掘工作。
  4.能够培养青年研究人员,指导专题研究或博物馆陈列的设计工作。
  5.熟练地掌握一门或两门外国语。
  四、研究员
  1.对本专业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专业知识,在学术上造诣较深。
  2.对本专业的某一领域的研究工作,有独到的见解,写出高水平的论文和专著,或对某一种古文物有很高的鉴定水平,在学术界有一定的声望。
  3.能指导博物馆陈列的总体设计或科学研究工作,在培养科学研究人材方面成绩显著,对文物、博物馆事业有较大的贡献。
  4.外国语要求与副研究员同。
  (各级研究人员的外语要求,对老的专业人员目前可不列为必备条件)。
 第五条 科学研究人员在本专业上工作成绩卓著或有特殊贡献者,可以越级提升。研究实习员的工作期限一般定为三年,经过考核、评定,长期不能晋级者,可以根据本人志愿另行分配其它适当的工作。
 第六条 科学研究人员职称的定职或升职,应当在党委领导下,贯彻群众路线,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并组织学术委员会(包括社会上的专家)进行考核评定。
  研究实习员的确定,由各博物馆、文物工作队批准(包括地、县一级文物机构),确定和提升为助理研究员由本单位评定提名报所在省、市、自治区文物局(文化局)、文管会批准,确定或提升为副研究员、研究员由各单位考核评定提名。副研究员报请所在省、市自治区文物局(文化局)、文管会审核转报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备案;研究员报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批准。
  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各直属单位的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由各单位审核批准,确定和提升助理研究员报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备案。确定或提升为副研究员、研究员,由各单位评定提名报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批准。
 第七条 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专业干部可按本办法确定职称。在文物系统工作的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科技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应参照有关方面的规定,确定相应的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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