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工程建设标准是邮电各类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方面的技术规定。
第十条 邮电维护技术标准是对现行邮电通信网上正常运转的各种通信设备及其通路所必须达到的质量要求所做的技术规定。
第十一条 高压电力线对通信线的危险电压和干扰电压标准、电气化铁道对通信线路的危险和干扰电压防护、通信线路和设备的防雷、设备接地、电源、环境保护以及有关基础性技术标准可根据需要和从属关系,分别归入相关标准。
第十二条 根据标准的重要性和涉及面大小,邮电技术标准分为国家标准、部标准、企业标准三级。部标准和企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企业标准不得与部标准相抵触。
通信网技术体制及服务质量标准一般应制定部级以上标准。
三、 制定、审批、发布
第十三条 为了便于标准化工作的开展,加强管理,设立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标准化业务工作。
第十四条 根据需要设立下列技术归口单位:
1.电信传输研究所为电信通信网技术体制和服务质量标准的技术归口单位;
2.邮政研究所为邮政通信网技术体制的技术归口单位;
3.各邮电科研机构为邮电通信设备的技术制式体系的技术归口单位;
4.邮电工业标准化研究所为邮电工业产品标准的技术归口单位;
5.邮电部设计院为工程建设标准的技术归口单位;
6.电信总局及邮政总局分别组织相关单位为邮电维护技术标准的技术归口单位。
第十五条 电信传输研究所负责“CCITT”“CCIR”相应的技术对口工作;邮电工业标准化研究所负责“ISO”“IEC”相应的对口技术工作,并组织国内相关工作。
上述国际组织共同有关工作两所应紧密配合、相互支持进行。
第十六条 技术标准的制定、审批程序如下:
1.由技术归口单位,根据部归口局组织制订的标准化规划计划起草或组织有关单位起草标准草稿,通过调查研究和专业会议多次反复讨论,完成标准的送审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