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送审稿送部内归口局审定
(1)通信网技术体制和通信质量标准以及邮电通信重点设备的技术制式体系由科技局负责组织审定;
(2)工业产品标准由工业局负责组织审定;
(3)工程建设标准由基建局负责组织审定;
(4)维护技术标准由电信总局及邮政总局负责组织审定。
3.审定定稿后,部级以上标准送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审议,审议后报部批准。
4.部标准由部内各归口局办理发布手续公布施行。国家标准则由部报送国家标准总局审批下达。
5.邮电技术标准的综合性工作由科技局负责办理。
第十七条 根据需要,各项标准发布时可定为试行或正式施行。
第十八条 企业标准的管理办法,根据国家标准总局的规定另行制定。
四、 贯彻监督
第十九条 各项标准一经发布,各级科研、生产、设计、施工、验收、维护使用以及邮电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标准,凡因违反标准而影响通信质量以致造成重大事故者,要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贯彻标准确有困难,要说明理由,提出暂缓执行的期限,经部批准后可以缓期执行或部分执行。
第二十一条 贯彻标准所必须的物质技术条件,各级相关部门应予以支持,以保证标准贯彻执行。
第二十二条 引进国外新技术新产品以及国内邮电新产品的采用和邮电新工程的设计建设,都要充分考虑标准化要求,进行必要的标准化审查。审查合格后才能应用。
第二十三条 部内各归口局以及各省、市、区邮电管理局负责对现行的各种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标准的技术归口单位办理。要经常向部提出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存在问题、改进建议,以及修改等报告。
五、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六二年发布的邮电工业产品和邮电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管理实施办法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