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6日)废止(原因: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 国务院科学技术干部局拟订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日国务院批转)
为了认真培养和正确使用工程技术干部,做好考核和晋升工作,充分发挥工程技术干部的积极性,加速实现四个现代化,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工程技术干部的技术职称定为: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技师。
第二条 确定和提升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干部,必须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钻研科学技术,努力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三条 确定和提升工程技术干部的技术职称, 以工作成就、 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为主要依据,并适当考虑学历和从事技术工作的资历。
第四条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担任技术干部,见习一年期满,成绩良好,或具有同等学力和同等技术水平的,确定为技术员。
第五条 见习一年期满的高等院校四年制本科毕业生、技术员和具有同等学力的,具备下列条件,确定或提升为助理工程师:
(一)能够完成一般生产、设计、试验、科研任务;
(二)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三)能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助理工程师,提升为工程师:
(一)有独立承担工程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工作的能力,能够解决本专业范围内比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并在工作上有一定成绩;
(二)掌握本专业比较系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
(三)掌握一门外语,能够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工程师,提升为高级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