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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铁道部关于颁布《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路运输系统用地由铁路局、铁路分局按宗地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铁路其他用地,由用地单位直接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
 第二十三条 为明确铁路用地的界限、范围,铁路用地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按依法确定的地界埋设界标。
 第二十四条 对铁路用地要实行重点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铁路用地时,须征得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严禁在铁路线路用地范围内开垦种植、挖渠修塘、采石采砂、取土弃碴、埋坟等破坏路基稳定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铁路沿线两侧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除按规定留出修建排水系统、造林绿化等用地外,已由承种人耕种的,在铁路未使用前可继续耕种,但必须与铁路用地管理机构签订承种协议,并送当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不准在承种的土地上兴建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物、种植多年生作物。
  暂交由承种人承种的铁路用地,当铁路建设需要时,铁路部门有权收回,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收回承种的铁路用地。铁路用地管理机构需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当地县、乡人民政府转告承种人。
  二、所收回的铁路用地如已播种,由铁路部门支付给承种人当季青苗补偿费。
  三、被收回铁路用地的承种人确有实际困难的,由铁路部门发给不超过实际种植作物一年产量总值的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 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受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可建立监察队伍,负责铁路用地的保护,依法对铁路用地的利用状况实施监督检查,对违章占地、滥用土地等行为进行制止。
 第二十八条 铁路用地单位与其他部门、单位发生土地权属争议,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应协助当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处,对调处不服者,争议双方均可按法律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九条 对在保护和合理利用铁路用地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者铁路部门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三十条 侵占铁路用地的,依照《铁路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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