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广泛、深入地开展
海商法的宣传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遵守
海商法,正确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主动履行民事义务,依法解决海事海商纠纷。宣传
海商法要突出重点,有针对性,讲求实效。要把依法办案同宣传工作结合起来,通过审理典型案件,以案讲法,扩大宣传效果,真正使
海商法深入人心。
三、海商法施行后,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执行。
海商法施行后发生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审理时适用
海商法。
海商法施行前受理,施行后尚未审结的海事海商案件,或者
海商法施行前发生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
海商法施行后当事人起诉的,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可比照
海商法处理。
四、海商法施行前,人民法院已审结的海事海商案件,
海商法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和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适用原审审结时的有关规定。
五、在沿海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和在内河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海事海商案件,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