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收入与其帐面净值的差额,以及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者净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七条 在建工程支出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或者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以前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工程用设备、材料等专用物资,预付的工程价款,未完工程支出等。
在建工程完工以前因试运转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发生的营业性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折旧年限、折旧办法以及计提折旧的范围由财政部确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选择具体的折旧方法和确定加速折旧幅度。
固定资产折旧,从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计提。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以采取分期摊销或者预提的办法,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五章 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按照规定期限分期摊销。没有规定期限的,按照预计使用期限或者不少于十年的期限分期摊销。
第二十一条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开办费自投产营业之日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
第二十二条 其他资产包括特准储备物资等。
第六章 对外投资
第二十三条 对外投资是指企业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者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
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随时变现、持有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有价证券以及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