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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9、盗窃盲、聋、哑等残疾人、孤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的;
  10、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初犯、偶犯、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作案情节轻微的;
  2、情节轻微并主动坦白或者积极退赔的;
  3、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甚微的;
  5、盗窃未逐,情节轻微的;
  6、其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二)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应对共同盗窃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
  1、对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依法处罚;
  2、对其他共同盗窃犯罪中的主犯,应按照参与共同盗窃的总数额依法处罚;
  3、对共同盗窃犯罪中的从犯,应按照参与共同盗窃的总数额适用刑法。数额较大的,适用刑法一百五十一条;数额巨大的,适用刑法一百五十二条。具体量刑时,应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盗窃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照刑法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共同盗窃犯罪后,犯罪分子具有自首、立功、未成年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可以或者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有坦白或者积极退赃等情节的,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五、如何认定惯窃罪?
  (一)惯窃罪,是指盗窃已成习性,并以盗窃所得为其挥霍或者生活的主要来源的犯罪行为。
  惯窃罪犯应同时具有盗窃恶习深、连续作案时间长、犯罪次数多、盗窃数额较大等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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