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添加剂的科研、生产、应用和质量管理,有计划地发展生产,满足社会需要,防止食品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由轻工业部归口管理的天然的、化学合成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添加剂产品系指专供在食品生产、加工、保藏过程中加入的用以改善或提高食品的色、香、味、形,增强食品感官性状,保持食品新鲜度,强化食品营养价值的天然或合成的物质。
第四条 食品添加剂产品的生产分别由原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食品添加剂的应用主要由轻工业部归口管理。
第五条 食品用香料、香精生产管理仍按(82)轻-字第70号文执行。
第二章 行业管理
第六条 积极做好归口管理的食品添加剂的科研、生产、应用、产品质量监督等行业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对制定长远规划,协调地区之间的品种布局方面的安排等提出建议;
(二)做好扶优限劣的服务工作,引导科研和生产真正为食品工业的需要服务;
(三)做好轻工业部归口管理的食品添加剂产品的行业质量监督工作;
(四)协调产品的应用和开发工作,推荐最优食品添加剂应用品种;
(五)根据国内生产发展的需要,提出新产品定点生产的建议。
第三章 生产条件
第七条 企业条件
生产食品添加剂产品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专用的生产厂房和设备;
(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生产要求的技术工人和产品质量检测人员;
(三)具有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工艺操作规程及其他技术文件;
(四)具有进行正常生产所必需的计量、检测仪器和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