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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交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失效]

  经营性亏损的交通企业,其工资总额按隶属关系由部或地方政府根据《条例》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核定。
  交通企业工资调整方案和奖金分配方案,应当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同意,鉴于交通行业流动分散的特点,在职代会闭会期间,必要时可提请职代会联席会议审查同意,并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有条件的可以由登记注册并经政府有并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核。
  部直属交通企业的厂长(经理)工资升降由部审批,双重领导交通企业厂长(经理)工资升降由负责任命的政府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从实行《条例》之日起,交通企业连续三年全面完成上交任务,并实现企业财产增殖的,按企业隶属关系,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对厂长(经理)或者厂级领导给予相应的奖励,奖金由决定奖励的部门拨付。
  亏损企业的新任厂长(经理)实现扭亏增盈的,根据其实现的时限长短及难度等因素,给予厂长(经理)或者厂级领导相应的奖励,奖励办法同本条上款。
 第二十六条 达不到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下降的交通企业,除按《条例》二十七条处理外,并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检查或审计,查明原因,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条 已形成亏损的交通企业,必须区分和界定政策性亏损与经营性亏损。
  交通企业政策性亏损,主要是指为完成指令性任务或从事计划内运输、装卸、施工或生产产品等,因定价不合理而形成的亏损。按《条例》的规定,对这种政策性亏损,应当通过调整或放开价格给予解决,不能给予解决的,政府有关部门应给予相应的补贴或其他方式补偿。
  交通企业为实现政府规定的社会公益目标,按指令性任务从事运输、装卸、施工、生产产品等,由于非定价原因而形成的政策性亏损,应当按发生此种亏损的交通企业的隶属关系,由其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妥善处理,使其亏损得到应有的补偿。
  对于经营管理不善而形成的经营性亏损,必须按《条例》二十九条的规定,由厂长(经理)、其他厂级领导和职工,根据责任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八条 交通企业可通过转产、停产整顿、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等方式,进行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和企业优胜劣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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