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如需在我行购汇后对外支付,需按我行规定格式填写《购买外汇申请书》或《支付清单》,我行凭该申请书或支付清单核对客户提交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内容。申请书或支付清单的内容应与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相符并符合有关规定。
《购买外汇申请书》或《支付清单》应一式三份。一份作为业务留档;一份随售汇传票作附件;另一份交客户留存。
二、提交有效凭证、有效商业单据
无论客户采取何种结算方式对外付汇,均需按有关规定提交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
(一)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的含义
有效凭证系指实行进口配额管理或者特定产品进口管理的许可证、进口证明;实行自动登记制的登记文件;国家授权部门签批的加工贸易合同及其他进口批准件;外汇局公布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及其签发的各项批准文件、售汇通知单、备案表;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函件及国家授权部门的出国任务批件等正本文件。
有效商业单据系指贸易公司、银行、保险、运输、商检等单位的合同、发票、支付通知、保险单据、运输单据(含货物收据)、检验证书、收费清单/通知单等正本文件(或正本复印件)。
(二)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应核对的内容
1.商品名称。需凭有效凭证进口的商品,凭证中的商品名称使用统称,其他有效商业单据中的商品名称只要不是明显不属于该统称范围的即视为相符。
2.金额。客户购、付汇的金额应符合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所载金额范围。
3.数量。有效商业单据所载数量应符合有效凭证所载数量范围。
4.有效期。需凭有效凭证进口的商品,其商品进口日期不得迟于有关凭证中注明的有效期,但客户购、付汇不受该有效期的限制。
(三)对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的签注及留存
凡我行办理的售、付汇,应在有效凭证上签注“外汇已供”字样及相应的金额、日期并加盖售汇专用章。我行将有效商业单据及有效凭证保留两年。
第二节 经常项目下售汇及付汇的具体掌握
一、凡我行办理经常项目下贸易(易货贸易、来料加工贸易等除外)及非贸易经营性对外支付,无论采取下列何种结算方式,均需凭与支付方式相适应的有效商业单据及国家规定的有效凭证或凭用户提供的支付清单办理售汇或从客户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
(一)凭有效商业单据及有效凭证对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