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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收汇、结汇及售汇、付汇业务基本规定

  1.跟单信用证
  以跟单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凭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开证申请书等对外开证。客户可在开证时购汇存入现汇保证金账户,也可在对外付汇时办理购汇。对外付汇时凭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办理。
  2.跟单托收
  以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凭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进口付汇通知书及跟单托收要求的单据办理。
  3.汇出汇款
  以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进口,凭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汇款申请书和有效商业单据办理。对支付货款的汇款还必须提供运输单据、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若运输单据上的“提货人”、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与合同中列明的买方名称不一致,还应当提供两者间相应的代理协议。若实行分期付款,我行每次售、付汇后需在上述有效商业单据、有效凭证、报关单上签注售、付汇金额、日期、数量、签章并留存复印件,正本凭证在最后一次售、付汇结束后留存。
  4.其他售、付汇掌握
  (1)进口项下预付货款(在规定比例、金额之内),凭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办理。
  (2)进口项下运输费、保险费,凭进口合同、正/副本运费收据和保险费收据办理。
  (3)进口项下的尾款,凭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验货合格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办理。
  (4)进出口项下的资料费、技术费、信息费等从属费用,凭进口合同或出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或出口收汇核销单(如有)、发票或收费单据及进口或者出口单位负责人签字的说明书办理。
  (5)从保税区购买商品以及购买国外入境展览品,视同境外贸易处理。
  (6)专利权、著作权、商标、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进口,凭进口合同或者协议办理。
  (7)出口项下在规定比例、金额以内的暗佣(暗扣)、明佣(明扣),凭出口合同或者佣金协议、结汇水单或者收账通知;出口项下的运输费、保险费,凭出口合同、正/副本运输费收据和保险费收据办理。
  (8)出口项下对外退赔外汇,凭结汇水单或者收账通知、索赔协议、理赔证明和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的证明办理。
  (9)境外承包工程所需的投标保证金凭投标文件、履约保证金及垫付工程款项凭合同办理。
  (二)凭用户提供的支付清单对外支付外汇,事后核查:
  1.经国务院批准的免税品公司按照规定范围经营免税商品的进口支付。
  2.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境外国际联运费、设备维修费、站场港口使用费、燃料供应费、保险费、非融资性租赁费及其他服务费用。
  3.民航、海运、铁道部门(机构)支付国际营运人员伙食、津贴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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