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银行收汇、结汇及售汇、付汇业务基本规定

  十二、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
  十三、出口押汇、贴现等贸易结算融资项下的外汇。
  十四、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结汇的外汇。

第二节 经常项目下原币入账的具体掌握

  一、境内机构(不含外商投资企业)的下列外汇,我行凭外汇局批准件开立外汇账户保留现汇:
  (一)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业务的公司,在上述业务项目进行过程中收到的业务往来外汇;
  (二)从事代理对外或者境外业务的机构代收代付的外汇;
  (三)暂收待付或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一类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
  (四)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境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
  上述(一)至(四)项外汇的净收入,我行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办理结汇。
  二、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我行可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入其外汇结算账户,超出限额部分的应立即通知客户,在规定的时间内我行为其办理结汇。
  三、境内机构从事对外贸易活动收取的外币现钞办理结汇时,我行需凭客户提供的出口合同、发票、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海关盖章的入境申报单(外商携带外币现钞的入境申报单)正本办理,并在上述单证上签注结汇金额、日期并加盖戳记,留存单证复印件备查。
  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现钞结汇,结汇人应向我行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和外汇来源证明,我行予以结汇登记后报外汇局备案。单笔现钞结汇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需事先报外汇局核准。

第三节 资本项目下结汇的具体掌握

  境内机构下列范围内的外汇,我行凭外汇局批准件办理结汇:
  一、境外法人和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
  二、境外借款及发行外币债券、股票取得的外汇;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