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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国际结算业务基本规定

  1.迅速传递,严格签收,如有疑问及时查询。
  2.退票在协议规定的退票期内通知的,已收到的头寸不予解付,通知委托人办理退票手续。
  3.退票超过协议规定的退票期限,我行已将票款按正常程序解付者,若退票理由为非“伪冒”等不正常原因,我行应协助代收行向客户追索。如客户与付款人双方解决票据纠纷,我行将票款退回代收行;如因代收行失误,使客户遭受损失,我行应向代收行据理交涉,不接受退票。
  4.若票据是由于伪造、欺诈等原因而遭退票且我行已解付时,我行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向委托人行使追索权。
  (三)代收行退回的票据,需对我行的背书作注销处理后方可将正本票据签退委托人。
  (四)退票所产生的费用由委托人负担。
  五、查询催收
  (一)超过1个月的未收妥款应及时向清算部门及代收行查询。
  (二)超过2个月的未收妥款应做专门查询处理。

第四章 汇款业务

第一节 汇出国外汇款

  一、业务受理及审核要点
  (一)委托我行办理汇出汇款业务的客户须提交收汇、结汇、售汇、付汇管理办法规定的有效凭证、汇出汇款申请书及银行支款凭据或现钞。
  (二)汇款申请书是我行办理汇款的依据,也是汇款申请人和我行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的契约,因此,在受理汇款业务时,需审核汇出汇款申请书的内容是否清楚与完整,双方的责任义务是否明确。汇款申请书必须注明汇款方式、金额、收款人名称、地址或收款人的开户行名称、地址、账号、汇出款项的来源,同时,还应注明有关国外费用由谁负担。除港澳地区外,必须用英文填写汇款申请书内容。
  (三)我行须按规定对有效凭证的有关项目进行合规性和表面一致性的审核。
  (四)对公客户从其现汇账户支付汇款时,我行需审查其所汇款项是否符合账户的支付范围。在保税区注册的企业,向保税区以外的银行申请汇款时,应凭当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汇款。
  (五)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户存款可以汇出境外;外钞户汇款在2000美元以内的,由存款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审核;2000美元以上、5000美元以内的,凭当地外汇局核准件办理;5000美元以上的,凭国家外汇局核准件办理。外钞汇出汇款掌握原则同外汇户。
  (六)对货到付款项下汇出汇款,我行应凭客户提供的有效商业单据、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及/或进口付汇备案表办理。进口核销单第二联退进口单位,第三联后附有效商业单据及报关单归卷。对有疑问的核销专用进口报关单或一次付汇金额超过50万美元及以上的核销专用进口报关单,应按规定向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签发海关进行“二次核对”。
  二、汇出汇款的掌握要点
  (一)原则上我行应按照汇款人的指示,采用电、信、票汇三种方式之一办理汇出汇款。但由于美国、加拿大地区不接受信汇汇款的委托,故对于收款人在美国和加拿大地区的汇款,我行不采用信汇方式汇款。汇往受美国经济制裁国家的款项,应通过其他国家银行办理,以免汇款被美国政府冻结,造成损失。
  (二)我行各级机构应遵循拉直付汇路线、减少中转环节、减轻费用负担、提高汇款效率、缩短解付周期的原则,同时考虑收款人所在国家(地区)的政治、经济状况等因素合理选择汇入行。选择顺序如下:
  1.位于汇款货币清算中心的海外、港澳联行或与我行有账户关系的代理行。
  2.与我行有汇款货币账户关系的收款人开户银行。
  3.与收款人开户银行有汇款货币账户关系的代理行。
  (三)若受理汇出汇款业务的分支行与汇入行(解付行)没有印、押关系,不能直接办理汇款,可通过管辖分行或总行转汇。汇款委托行应将汇款申请书内容及汇款头寸一并划至转汇行,要求转汇。转汇行按电划电汇、信划信汇的原则,根据委托行的要求对外发出汇款指示。
  (四)电汇必须严格按照SWIFT标准格式对外发出MT100汇款指示和MT202头寸拨付指示,各场次必须标准规范书写。
  (五)信、票汇必须在信汇委托书或汇票上注明头寸偿付办法,汇票的付款行必须是我行的账户行。除客户特殊要求外,原则上应开具中心汇票。海内外联行之间开出的10万美元、100万港币、6万英镑、15万马克、50万法国法郎(或等值10万美元其他货币)以上的汇票,出票行应主动向付款行逐笔发加押证实电。付款行对没有收到加押证实电的大额汇票,应采用其他方式确认汇票,不得以未收到加押证实电为由拖延甚至拒绝解付。
  (六)电汇原则上一笔一押,并经相应的授权人员签发,不向汇入行寄发电报证实书。信、票汇需经相应授权人员签发,票汇不向付款行寄送票据。不得预签空白汇票。
  (七)对于单笔金额达到或超过等值50万美元的汇款及其他非常规汇款业务,各行应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当地外汇局备案。
  三、汇出汇款账务管理要点
  (一)我行汇出汇款一律通过“832汇出汇款”科目核算,逐笔记账。
  (二)通过总行开在国外联行、代理行账户清算汇款头寸的电、信汇,需在电汇的2个工作日内、信汇的7个工作日内将汇款头寸上划总行,同时核销汇出汇款科目账。
  (三)通过国外代理行开在总行的账户清算汇款头寸的电、信、票汇,需在汇出款项的同时将汇款头寸上划总行,并核销汇出汇款科目账。
  (四)通过汇出行在国外联行、代理行开立的分户账清算汇款头寸的电、信汇,依照各行情况自行规定清算头寸及核销账务的办法。
  (五)票汇在付款行解付汇票后,凭付款行的解付通知清算有关汇款头寸,并核销汇出汇款科目账。
  (六)加强对汇出汇款科目的账务管理,对于长期未解付的,自汇出之日算起,超过一年者,应转入“832汇出汇款”科目下“待解付汇款”专户,抄列清单,指定专人严格管理。
  (七)汇票作为重要空白凭证,应根据会计制度规定严格领用、核销等制度。
  (八)汇款申请书应作为832科目传票附件长期妥善保存,汇出汇款业务需定期分货币轧打账实。
  四、汇出汇款的退汇、挂失止付
  (一)电、信汇的退汇需由汇款人提出书面申请,交验汇款回单,汇出行凭以向解付行要求退汇,待接到解付行同意退汇的答复并收妥汇出款项后,方可办理退汇。
  (二)票汇的退汇需由汇款人持原汇票正本办理并背书,由出票行注销原汇票,办理退汇手续。
  (三)汇票的挂失止付应由汇款人向出票行提出书面申请,出票行凭以向付款行发出止付通知,待接到付款行同意止付的回复,在汇票有效期满加上一个邮程后才能办理退款。如汇款人要求立即另开新票,汇款人需出具担保,出票行在保留追索权的前提下,方可办理。
  (四)若汇票在挂失、止付前或途中,付款行已办理解付,由汇款人承担损失。
  (五)对已办理退汇或退款的汇出汇款,汇出行在收到头寸后,应以反方向核销汇出汇款科目并办理退款手续。

第二节 国外汇入汇款

  一、汇款通知的审核要点
  (一)对汇入的电、信、票汇,需核对其密押或印鉴。如有不符,应速向汇出行查询。未收到汇出行的证实答复,不能办理解付手续。
  (二)对汇款通知中头寸偿付条款进行合理性和可行性审查。若偿付条款我行不能接受,应向汇出行提出更改要求;若汇款通知没有注明头寸偿付条款,应要求汇出行予以明确。
  (三)收款人的名称、地址或开户银行、账号是否清楚、明了,若收款人在我行开户,其账号与户名是否相符。
  二、汇入汇款解付的掌握要点
  (一)汇入汇款应以“收妥头寸”为解付原则。
  1.国外账户行(汇款货币与账户货币相同)汇入款,其付款指示注明“已贷记”或“请借记”字样,核对印押相符后办理解付。
  2.海外、港澳联行(汇款货币与账户货币不同)汇入款,其付款指示注明头寸路线,核对印押相符后办理解付。大额汇票按有关规定办理。
  3.代理行(非账户行)或账户行(汇款货币与账户货币不同)汇入款,已注明头寸拨付条款且资信良好的,可视金额大小及收款人资信情况,经相应级别授权人批准后,通过未达账户解付,同时对未达账户严格管理,及时核销。对于国外汇出行未能及时拨付头寸的,应立即查询并追索利息。
  4.对汇出行开具以我行为收款人的偿付头寸的汇票,需将该汇票办理托收,收妥头寸后,方可办理解付。
  (二)收妥头寸的汇款解付必须坚持“随到随解”的原则。
  1.电汇最迟不超过2个工作日完成,信汇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完成。解付电汇款应注意早于起息日的汇款不得解付。
  2.我行收到国外汇出行发出的只提供收款人地址,没有收款人账号的付款电报,必须在1~2个工作日内对收款人发出解付通知书,有收款人电话的,应予以电话通知。
  3.对于发出解付通知书已满1个月,但客户尚未来领取的,我行应再次挂号寄发解付通知书,并继续作好跟进工作。对于距第一次通知已满3个月,客户仍未来领取的,应主动向汇出行查询。
  (三)汇款解付必须坚持“谁款谁收”的原则。
  1.凡对公客户为收款人的,只能办理入账。如收款人要求取现,在款项入账后,按账户管理规定办理取现。
  2.凡私人为收款人,解付时必须交验、记录收款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军人证)。如系他人代领,则除交验、记录收款人身份证件外,还需交验、记录代领人本人的身份证件。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对于养老金汇款还应提供健康证明。
  3.境内居民汇入款,可按当天牌价支付人民币、办理丙种存款或按有关规定并视库存情况支取外币现钞。解付境内居民汇入款后,不向汇出行寄送“正收条”。
  4.我行寄发解付通知书或入“834”科目后,要跟踪落实到将汇入汇款存入收款人账户或解付给收款人。
  5.汇入汇款货币与收款人账户货币不同,按付款指示入账。
  (四)汇入汇款电汇凭加押电报及SWIFTMT100或MT202电文、信汇凭信汇委托书正本、票汇凭正本汇票解付。对经核实确已收妥头寸却未收到正本通知的汇款委托,可凭副本或查询电、函解付,但需注明我行保留追索权并注意防止重复解付。
  (五)办理票汇解付必须认真审核汇票上各要素是否齐备、准确,收款人的背书和抬头人是否一致;若汇票经背书转让,需审核有关背书转让手续是否符合票据流通的规定和我国外汇管理规定,汇票出票行是否有止付通知。
  三、汇入汇款账务管理要点
  (一)汇入汇款一律通过“834汇入汇款”科目核算,逐笔记账。
  (二)汇入汇款未达账户应根据偿付行账户性质在其科目下设立。
  (三)汇入汇款因各种原因,超过1年以上仍未解付的,可在“834汇入汇款”科目下设“待解付汇款”专户,抄列清单,严格管理。
  (四)正本电、信、票汇等付款凭证,应视同会计档案长期妥善保存。汇入汇款业务须定期分货币轧打账实。
  四、汇入汇款的转汇、退汇
  (一)国外汇入汇款的转汇应本着“电来电转,信来信转”的原则办理,一切费用由解付行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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