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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办法

1993年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办法
(1992年06月05日 国家教委)

  第一条 为奖励在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工作中取得优秀教学成果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教学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本办法奖励的优秀教学成果是指在高等学校教学工作中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经过实践检验的、对提高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直接产生显著效益的成果。

  第三条 优秀教学成果奖,分为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学校三级。

  第四条 申报优秀教学成果奖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符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规律,有所创新、突破,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对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意义重大,在一定范围内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

  第五条 申报优秀教学成果奖项目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成员(含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干部)必须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地遵守职业道德,成绩显著,为人师表。

  第六条 获得国家级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应是教学成果水平高、经过两年以上实践检验、对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意义重大的项目。一等奖项目应达到国内的领先水平;二等奖项目应达到国内的先进水平;对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有特殊贡献的项目可授予特等奖。

  第七条 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分为两等:

  奖励等级      荣  誉  奖  励       奖金数额

  一等奖   国家级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证书   10000元

  二等奖   国家级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证书    5000元

  优秀教学成果特别突出的,可授予特等奖,其奖金数额高于一等奖。

  第八条 设立国家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国家奖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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