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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旅客运输规则(1997修正)

  (一)违禁品或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船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其他危险品;
  (二)各种有臭味、恶腥味的物品;
  (三)灵柩、尸体、尸骨。
  第三十条 旅客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旅客自带行李超过免费规定的,应办理托运。经承运人同意的,也可自带上船,但应支付行李运费。
  对超过免费规定的整件行李,计费时不扣除免费重量、体积和长度。
  第三十二条 旅客可携带下列活动物乘船:
  (一)警犬、猎犬(应有证明);
  (二)供科研或公共观赏的小动物(蛇除外);
  (三)鸡、鸭、鹅、兔、仔猪(10千克以下)、羊羔、小狗、小猫、小猴等家禽家畜。
  第三十三条 旅客携带的活动物,应符合下列条件,否则不得携带上船:
  (一)警犬、猎犬应有笼咀牵绳;
  (二)供科研或公共观赏的小动物,应装入笼内,笼底应有垫板;
  (三)家禽家畜应装入容器。
  第三十四条 旅客携带的活动物,由旅客自行看管,不得带入客房(舱),不得放出喂养。
  第三十五条 旅客携带的活动物,应按行李运价支付运费。
  第三十六条 旅客携带活动物的限量,由承运人自行制订。

第三节 承运人的权利和责任

  第三十七条 承运人应按旅客运输合同所指定的船名、航次、日期和席位运送旅客。
  第三十八条 承运人在旅客上船前、下船后和在客船航行途中应对旅客所持的船票进行查验,并作出查验记号。
  第三十九条 查验船票的内容如下:
  (一)乘船人是否持有效船票;
  (二)持用优待票的旅客是否有优待证明;
  (三)超限自带行李是否已按规定付运费。
  第四十条 乘船人无票在船上主动要求补票,承运人应向其补收自乘船港(不能证实时,自客船始发港)至到达港的全部票价款,并核收补票手续费。
  在途中,承运人查出无票或持用失效船票或伪造、涂改船票者,除向乘船人补收自乘船港(不能证实时,自客船始发港)至到达港的全部票价款外,应另加收相同区段最低等级票价的100%的票款,并核收补票手续费。
  第四十一条 在到达港,承运人查出无票或持用失效船票或伪造、涂改船票者,应向乘船人补收自客船始发港至到达港最低等级票价的400%的票款,并核收补票手续费。
  第四十二条 在乘船港,承运人查出应购买全价票而购买半价票的儿童,应另售给全价票,原半价票给予退票,免收退票费。
  第四十三条 在途中或到达港,承运人查出儿童未按规定购买船票的,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应购半价票而未购票的,补收半价票款,并核收补票手续费;
  (二)应购全价票而购半价票的,补收全价票与半价票的票价差额款,并核收补票手续费;
  (三)应购全价票而未购票的,应按本规则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在途中或到达港,承运人查出持用优待票乘船的旅客不符合优待条件时,应向旅客补收自乘船港至到达港的全部票价款,并核收补票手续费。原船票作废。
  第四十五条 旅客在检票后遗失船票,应按本规则第四十条规定在船上补票。
  旅客补票后如在离船前找到原船票,可办理其所补船票的退票手续,并支付退票费。
  旅客在离船后找到原船票,不能退票。
  旅客在到达港出站前遗失船票,应按本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在乘船港,由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责任使旅客降等级乘船时,承运人应将旅客的原船票收回,另换新票,退还票价差额款,免收退票费。
  在途中,由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责任使旅客降等级乘船时,承运人应填写客运记录,交旅客至到达港办理退还票价差额款的手续。
  第四十七条 由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责任使旅客升等级乘船时,承运人不应向旅客收取票价差额款。
  第四十八条 旅客误乘客船时,除按本规则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外,旅客可凭客船填写的客运记录,到下船港办理原船票的退票手续,并支付退票费。
  第四十九条 旅客因病或临产必须在中途下船的,由承运人填写客运记录,交旅客至下船港办理退票手续,将旅客所持船票票价与旅客已乘区段票价的差额退还旅客,并向旅客核收退票费。
  患病或临产旅客的护送人,也可按前款规定办理退票。
  第五十条 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将旅客违反本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随身携带的违禁品、危险品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或者送交有关部门,而不负赔偿责任。

第四节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五十一条 在乘船港不办理船票的签证改乘手续。旅客要求变更乘船的班次、舱位等级或行程时,应先行退票并支付退票费,再另行购票。
  第五十二条 旅客在旅行途中要求延程时,承运人应向旅客补收从原到达港至新到达港的票价款,并核收补票手续费。客船满员时,不予延程。
  第五十三条 对超程乘船的旅客(误乘者除外),承运人应向旅客补收超程区段最低等级票价的200%的票款,并核收补票手续费。
  第五十四条 旅客在船上要求升换舱位等级时,承运人应向旅客补收升换区段所升等级同原等级票价的差额款,并核收补票手续费。
  持用学生票的学生在船上要求升换舱位等级时,承运人应向其补收升换等级区段所升等级全票票价与学生票票价的差额款,并核收补票手续费。
  第五十五条 持低等级半价票的儿童可与持高等级船票的成人共用一个铺位。如持低等级船票的成人与持高等级半价票的儿童共用一个铺位,由承运人对成人补收高等级与低等级票价的差额款,并核收补票手续费,儿童的半价票差额款不退,且不另供铺位。
  第五十六条 在乘船港,旅客可在规定时限内退票,但应支付退票费。
  超过本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退票时限,不能退票。
  第五十七条 在乘船港退票的时限规定为:
  (一)内河航线在客船开航以前;沿海航线在客船规定开航时间2小时以前;
  (二)团体票在客船规定开航时间24小时以前。
  第五十八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的外,旅客在中途港、到达港和船上不能退票。
  第五十九条 包房、包舱、包船的包用人可在规定的时限内要求退包,但应支付退包费。
  超过本规则第六十条规定的退包时限,不能退包。
  第六十条 退包的时限规定为:
  (一)包房、包舱退包,在客船规定开航时间24小时以前;
  (二)包船退包,在客船计划开航时间24小时以前。
  第六十一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退票或退包,承运人不得向旅客收取退票费或退包费:
  (一)不可抗力;
  (二)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在春运等客运繁忙季节,承运人可以暂停办理退票。

第四章 行李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旅客的权利和责任

  第六十三条 行李运单是水路行李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行李运单的提单联是旅客提取行李的凭证。
  第六十四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限制运输的物品,以及本规则有特别规定不能办理托运的物品外,其他物品均可办理行李托运。
  第六十五条 在客船和港口条件允许或行李包装适合运输的情况下,家用电器、精密仪器、玻璃器皿及陶瓷制品等可办理托运。
  第六十六条 下列物品不能办理托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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