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印章刻制、使用管理实施意见

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印章刻制、使用管理实施意见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为了规范林业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我局现有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及其实施主体和承办单位的具体情况,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情况
  我局现有行政许可项目共34项,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这些项目的实施主体具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即国家林业局,其承办单位主要是国家林业局内设司局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如造林司、资源司、保护司、场圃总站、科技中心、治沙办;一类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和植物检疫机构。
  二、专用章使用的依据
  (一)《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二)《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印发的《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制定的“行政许可文书格式”对我局行政许可文书印章作了明确规定,即:在《国家林业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国家林业局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国家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上加盖国家林业局印章或者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三、林业行政许可印章的使用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