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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废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
(银监发[2003]22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全面、准确地识别、反映和监控信用风险,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加强不良资产的管理与处置,银监会决定进一步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起,实施贷款质量五级分类(以下简称五级分类)的资产范围将从《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以下简称《指导原则》)规定的各类信贷资产,扩大到开出信用证、承兑、担保(含保函、备用信用证)和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上述表外业务风险分类结果单独统计报告;表外业务一旦出现垫款或履约行为,计入资产负债表时,须按贷款五级分类的标准划分,并按贷款五级分类口径上报分类结果。
  信托投资公司发放的委托贷款暂不实施五级分类。
  二、从2004年起,五级分类的实施范围将扩大到所有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中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机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从现在开始,应当在制度和操作方面着手准备,从2004年起试行五级分类。
  三、从2004年起,已全面实施五级分类制度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可停止执行“一逾两呆”分类制度,同时要按照《指导原则》的要求加强贷款期限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对贷款按逾期时间长短情况进行统计和监测。
  从2004年起,各机构应按季上报五级分类的数据。目前已全面实施五级分类制度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从2004年起可以停止向银监会报送“一逾两呆”的分类数据,但应按季报送逾期90天、180天、270天、360天和360天以上五个档次的贷款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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