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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03]15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3)8号),经研究并报中央编委领导同志批准,现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调整意见通知如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是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的直属机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涉及煤矿安全监察方面的工作,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名义实施。
  一、职责调整
  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原有职责的基础上,增加如下职责:
  (一)承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
  (二)原国家经贸委承担的协调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全国安全生产督促检查、中国海洋(包括海域)石油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必要时有关职责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名义履行)。
  (三)原由卫生部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
  (四)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五)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监督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主要职责调整为:
  (一)承担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国务院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协调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国务院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国务院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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