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建立使用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工住房档案,是指以文字、声像、图表、软盘及其它媒体介质为载体记录的职工住房信息。
  第三条 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及时准确、方便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档案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假报。
  第四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负责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的领导和检查监督工作;中央在京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的立卷、归档、管理等工作,并指导所属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档案的建立、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中央在京单位均应建立职工住房档案。职工住房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职工及其配偶姓名、职务、职级、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等。
  (二)职工住房的地址、面积、结构、类型及产权等。
  (三)职工住房超标处理情况。
  (四)职工领取住房补贴情况。
  (五)职工住房上市交易情况。
  (六)房屋抵押、查封及其它纠纷等情况。
  (七)房屋是否属于不宜公开上市出售范畴。
  (八)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中央在京单位产权房由其它单位人员居住的,应由产权单位进行登记,建立住房档案。
  第六条 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程序:
  (一)职工个人填写《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一)。
  (二)单位对职工填写的报表进行审查、核准、整理及汇总,然后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三)按照登记表内容进行计算机录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信息管理系统。
  (四)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职工住房档案和信息资料分别报送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统一备案、归档。
  第七条 职工及其配偶住房档案内容发生变化时,职工本人或变化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变化信息反馈本单位住房档案管理部门。本单位住房档案管理部门根据所提供信息,在一个月内完成填写职工住房档案变更登记表(见附件二、三)、更新计算机数据等工作,同时按隶属关系分别报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备案。职工住房档案变更后,新登记档案与原登记档案一并归档。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