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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到香港上市的公司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补充规定

国家体改委印发《关于到香港上市的公司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3年5月24日 体改生<1993>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在境内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到香港发行股票和上市交易的需要,国家体改委制定了《关于到香港上市的公司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本补充规定,认真细致、积极稳妥地做好经国务院有关授权部门批准,直接到香港发行股票和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试点工作。

    关于到香港上市的公司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在境内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到香港发行股票和上市交易的需要,特对《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作补充规定。
  第二条 直接到香港发行股票和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必须执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和本补充规定,按照《规范意见》、本补充规定及《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制定或修订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行为的准则,是规范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除公司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司章程中依《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所载明的内容,不得修改或废除。
  第三条 公司章程须载明公司的营业期限。永久存续亦视为一种营业期限。
  第四条 公司可发行人民币股票(A种股票)和人民币特种股票。
  人民币特种股票除《规范意见》第二十九条所指的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B种股票外,还包括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进行交易,获香港联合交易所批准上市的股票(简称H种股票)。
  公司发行H种股票应当按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证券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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