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发行公告
“发行公告”由我行在《金融时报》发布,内容包括发行总量、期限、招投标方式、票面发行利率、本息兑付方式等必要信息。
七、发行时间安排
拟定于2001年9月12日上午9:30发标,9:30至11:00投标,11:00-11:30中标处理,公布中标结果。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根据我行确认的中标书,为承销商办理我行债券的登记手续。
2001年9月13日我行发布发行公告,承销商向其他认购人分销。中央结算公司为承销商和其他认购人办理分销过户手续。
2001年9月19日承销商将承销款划至我行指定的开户行账户。收款单位:国家开发银行,开户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营业室,帐号:2100004。
2001年9月20日我行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供各承销商的到款确认。如承销商不能按期如额缴款,按所发债券中标利率计扣起息日至缴款日的利息,违约金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签订的“承销主协议”有关条款办理。实缴款少于该承销商的承销额,我行将委托中央结算公司将差额部分在承销商的未分销出去的额度中扣减。
2001年9月21日中央结算公司向我行提供债券认购人的托管名册。
第三部分 分销
一、分销方式
承销商在债券分销期内将所承销的债券卖给分销对象,所分销的债券可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一级托管。
二、手续费:债券发行手续费为认购款的0.45%,于缴款日后5个工作日内汇入承销人指定账户。兑付手续费为0.05%,于兑付当日支付。
三、分销对象:中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联社、保险公司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所许可的其他机构。
四、分销条件:承销商应按我行公告中规定的发行利率进行债券分销。
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发行公告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达2003年政策性银行人民币贷款计划、政策性金融债券发行计划及外汇信贷购汇额度的通知》(银发[2003]79号),国家开发银行定于2003年9月24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向中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农村信用社联社、证券公司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机构招标发行2003年第二十期10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0亿元(本期债券为附加选择权的、对我行2001年第十一期债券的增发债券),发行价格通过国家开发银行2003年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承销团竞标确定。招标结果于9月25日公布。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招标发行的国开行金融债券在银行间市场上市交易。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