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开展2002-2003年度证券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财会[200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年检办法》(以下简称
《年检办法》)和《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我们将组织2002—2003年度(2002年6月1日至2003年5月31日)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证券许可证)年检工作。请你们根据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认真组织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自查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及时上报。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一)具有证券许可证且已经通过2001—2002年度证券许可证年检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具有证券许可证且无
《年检办法》第
四条所列情况的注册会计师。
二、年检申报材料
证券许可证年检应当报送截至2003年5月31日的下列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
(二)《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许可证注册会计师汇总表》
(附表2)。
(三)《注册会计师证券许可证年检申报表》(附表3)。
(四)《会计师事务所其他注册会计师及业务助理人员汇总表》(附表4)。
(五)《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情况汇总表》
(附表5)。
(六)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及审计报告的复印件。
在报送以上文字材料的同时,还应当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附表2、附表4、附表5,所有表格应当为Excel格式。电子文档内容应当与相应的书面材料一致。
相关表格可通过登陆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