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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02-2003年度证券许可证年检工作的通知

  三、年检程序与工作进度安排
  (一)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年检办法》及本通知的要求进行自查,整理年检材料,并于2003年10月15日前上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含深圳市财政局,下同)。其中,会计师事务所跨省设立分所的,分所注册会计师的年检申报程序如下:
  1.注册会计师填写证券许可证年检申报表(见附表3)一式四份,经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审核盖章后,报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审核;
  2.注册会计师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在申报表中加盖公章并留存一份备案;
  3.跨省分所注册会计师年检申报表经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会计师事务所汇总,同其他年检材料一并报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
  会计师事务所在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材料时,应同时送中国证监会一份。
  (二)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2003年11月1日之前,审核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年检材料,并出具相关文件,连同事务所年检材料一并报财政部。
  (三)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将于2003年11月下旬对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抽查。
  (四)年检工作结束后,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将公告年检结果,换发证券许可证。
  (五)具有证券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报送年检材料时,应当同时上交已经超龄或者离开本所注册会计师的证券许可证。
  四、年检工作要求
  (一)在年检过程中,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依法行政,认真组织本辖区的证券许可证年检工作,根据有关规定,认真审核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对年检过程中的某些具体工作,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与本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沟通协调,以促进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对年检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一经发现,应当立即上报财政部。
  (四)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年检工作的时间要求,在本通知确定的相应时限内,完成各阶段的工作,确保年检工作按时完成。
  五、联系方式
  财政部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会计司;邮政编码:100820;电话:010—68552535传真:010—68552934;E-mail:cpamof@cicp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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