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卫生部应急反应
①卫生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②对全国首例报告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应组织临床和流行病学家到现场进一步判定。
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疫情通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即日起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监测,监督检查各项措施的落实。
④组织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有关医疗机构到各省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等。
(4)未发生疫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部门应急反应
①24小时值班制;
②加强监测,实行零报告制度,监督检查各级医疗卫生部门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2.重大事件的应急反应
(1)发生地省级卫生部门的应急反应
除做好一般应急反应所规定的工作外,还应组织多学科专家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进行评估,对需多部门参与疫情处理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建议有关部门协助参与疫情处理。必要时,提请启动省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处理预案。
(2)卫生部应急反应
①及时向国务院报告,根据事态发展,建议国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于应急准备状态,必要时,提请国务院组织有关部门协助或参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处理,并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②组织国家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专家迅速赶赴现场,进行现场督察与指导,直接参与疫情调查和处理。
③向未发生疫情的省份及时通报情况,要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本省内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防范。
3.特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
(1)卫生部应急反应
①调集全国的医疗卫生资源参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控制。
②发布、通报全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
③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启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2)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省疫情实际情况及防治工作需要,向省级人民政府提请启动省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预案的建议,并在各省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领导下,做好本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防治工作。
(三)11月1日起,全国各省卫生系统实行疫情监测“零报告”、“日报告”制度,24小时值班。
六、保障措施与应急准备
(一)制定工作方案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要认真总结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经验和教训,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科学分析疫情趋势,充分论证,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预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8月底前将工作方案报卫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