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的患者,或有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旅行史的内地患者,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应按前述“新发病例报告”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要求报告卫生部,由卫生部或卫生部授权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通报相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
(2)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离开现管理地,现管理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立即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通知其到达地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沿途有关交通、铁路、民航部门,以便对患者和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协调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措施。
(3)外来就医者、或在潜伏期内及发病后有外出旅行史患者在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后,病例现管理地县(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要及时通知患者在潜伏期内及发病后曾居住、旅行停留过地区的县(区、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解除对该病例的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
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的患者,或有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旅行史的内地患者被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按前述报告程序要求执行,并于12小时内报告卫生部。
四、病例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报告后,应立即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流行病学调查内容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的个案调查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
调查时使用卫生部下发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表》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调查表》(卫发电[2003]28号)。
五、报告方式
1、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传染病报告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表》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调查表》的录入进行审核,并实施网络直报。
各地通过网络登录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专报系统”,报告和管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数据。
2、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传染病的旬报和月报时,可直接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专报系统”中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数据转入“国家疾病报告信息管理系统”。
3、现已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疫情报告点)应通过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下发的登录帐号和密码进行网络直报,其它医疗机构应创造条件,尽快实现网络直报。报告内容包括首次病例报告、订正报告和转归报告。所填写的《传染病报告卡》由本院防保科存档备查。
4、暂无条件进行网上直报的县级疾病预防控机构,须通过最快方式将《传染病报告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个案调查表》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调查表》报送到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网络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