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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暂行规定

  12.文化部科技进步二等以上奖的主要参加者。
  13.国家级科技三等以上奖的主要参加者。
  14.国家级社会科学三等以上奖获得者。
  15.省部级社会科学二等以上奖获得者。
  16.国家级重点科研课题的主要承担者。
  17.国家图书奖获得者。
  18.文化部“群星奖”银奖以上奖获得者。
  上述破格条件均指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成绩,获奖者应为个人奖获得者,或集体奖的主创人员和主要承担者。任现职以前或在此规定以外获得的奖励可作为参考条件,而不能作为破格条件。
  四、评审材料要求
  向文化部各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推荐评审职称任职资格,须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推荐评审报告1份;
  2.《职称评审推荐表》一式15份(A3纸);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
  4.外语(古汉语)考试合格证或《外语(古汉语)考试免试申请表》1份(A4纸);
  5.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或《计算机考试免试申请表》1份(A4纸);
  6.艺术表演院团的专业人员须提供艺术专业能力考试合格证1份(A4纸);
  7.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A4纸);
  8.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A4纸);
  9.申请破格晋升的,须填写《破格晋升申请表》1份;
  10.继续教育课程进修证明;
  11.任现职以来正式出版的著作或发表的论文。能反映本人专业水平、学术水平的技术报告、选题报告、工作总结、验收报告、工程图纸等有关材料;
  12.艺术系列中从事表演专业人员须提交本人录音录像带、剧照等。从事美术创作、舞美设计、舞台技术、摄影摄像等,须附作品及反映创作和技术水平的图像资料;
  13.获奖证书复印件。
  各单位对推荐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核,并按规定加盖公章。
  五、其它事项
  (一)委托评审
  1.不具备评审权限的职称须委托地方或有评审权限的单位进行评审。具体程序:
  (1)按照推荐程序,经单位职称评审委员会或推荐委员会进行评议通过后,由单位按核定的指标报部职改办。
  (2)高级职称的评审由部职改办统一开具委托函。
  (3)评审材料按委托评审单位的要求执行。
  2.委托文化部代评高级职称的,原则上应由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出具委托函后,文化部职该改办方可接受委托。参评条件和材料准备应按我部要求执行,推荐申报程序可按本单位(部门)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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